(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