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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