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洪霓霞与方兴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霓霞,方兴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01-1号原告:洪霓霞,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方兴红,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霓霞诉被告方兴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霓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兴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兴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