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严平与余勇、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平;余勇;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严平,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张玉祥,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勇,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关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王琴,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芳,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户籍地为河南省关上县。原告严平诉被告余勇、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严平申请对被告余勇、龚芳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严平对被告余勇、龚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平撤回对被告余勇、龚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严平承担。审 判 长 夏丽雯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人民陪审员 李慧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祁艺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