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无业,;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华、代理检察员梁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17时51分许,姜某驾驶冀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载松木)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大囫囵镇陈家营村下坡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冲出公路北侧侧翻,所载松木散落轧压到行人胡某、张某。事故造成胡某、张某、姜某三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胡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张某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侦查阶段,姜某与胡某近亲属及张某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姜某一次性赔偿胡某近亲属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在内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000元;一次性赔偿张某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在内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履行。被害人胡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某均对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杜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张北县公安局物证检验室酒精检测报告,张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说明书,死亡证明信,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大型汽车车辆信息,被害人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凭证,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俞海莉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巴焕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4、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