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三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秀珍与被告孙桂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珍,孙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三初字第543号原告付秀珍委托代理人石凤来被告孙桂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秀珍与被告孙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