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薛玉忠与陈庆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忠,陈庆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薛玉忠,农村居民。被告:陈庆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忠与被告陈庆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玉忠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庆志银行存款给予冻结50000元,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