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平安与李海彦、关丽群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安,李海彦,关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海彦,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关丽群,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海彦、关丽群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新立委江南世家小区15号楼1单元1层108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黄平安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