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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庞天芳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天芳,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庞天芳,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5-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天芳诉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天芳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庞天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