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