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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