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莹辉与宋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莹辉,宋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田莹辉,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璇,女,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璇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427344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司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