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玉成确定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成,张瑞亭,陈玉英,陈凤英,陈玉芳,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6号申请人陈玉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瑞亭,女,193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玉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凤英,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玉芳,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秀英,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玉成、张瑞亭、陈玉英、陈凤英、陈玉芳、陈秀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玉成、张瑞亭、陈玉英、陈凤英、陈玉芳、陈秀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陈吉集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16-014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330140号】,由甲方陈玉成继承,归甲方陈玉成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