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官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无锡联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伟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1003。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律师。被告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原告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开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机械公司诉称:某机械公司为某金属公司提供种类金属模具及配件,总计价款129380元,某金属公司已付8万元,尚欠49380元。起诉要求某金属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某金属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某机械公司通过中通速递10次向某金属公司邮寄模套1只、堵头2只、400刮刀6把、400螺丝8只、型号为400的合金堵头3只、400腔体3只、模坯5件、垫片、发票。2013年9月26日,某机械公司向某金属公司交付型号400的金额5500元的挤压轮1只及型号44-227的金额7000元的腔休2只。2013年10月8日,某机械公司向某金属公司交付型号为400的合金堵头2个,计金额5000元。2014年11月25日,某机械公司诉至本院称,其公司向某金属公司提供种类金属模具及配件,总计价款129380元,某金属公司已付8万元,尚欠49380元。要求某金属公司支付货款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某机械公司称双方业务往来的交易习惯是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交付金属模具及配件及增值税发票,某金属公司支付货款。为此某机械公司提供了12份中通速递详情单结账联、2份送货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的付款凭证2张、购货单位为某金属公司销货单位为某机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销货方记帐凭4张计总金额104880元。经审查,某机械公司提供的中通速递详情单仅有物品名称,无相应的单价及金额,且增值税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与中通速递详情单及送货单无法相应印证、相互对应。以上事实,有中通速递详情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机械公司主张其向某金属公司供应金属模具及配件,并交付了价值129380元的金属模具及配件,但某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向某金属公司交付价值129380元的金属模具及配件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某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结合某机械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本院确认双方交易的金额为104880元,扣除某机械公司自认某金属公司已付款8万元,尚欠24880元,某金属公司应当支付。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方式,故某机械公司要求自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金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机械公司款2488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某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由某机械公司负担301元,某金属公司负担217元。该款已由某机械公司垫付,某金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217元直接付给某机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