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孙琴琴、深圳市新福民文具玩具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琴琴,女,汉族。被告深圳市新福民文具玩具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琴琴、深圳市新福民文具玩具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琴琴、深圳市新福民文具玩具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