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昌平、雷定福与杨文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平,雷定福,杨文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杨昌平,男,住贵州省岑巩县。原告雷定福,男,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杨文滨,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杨昌平、雷定福与被告杨文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江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昌平、雷定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昌平、雷定福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杨文滨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迁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0000元保证金,由于施工工地的高压铁塔没有搬迁,2014年5月原告才得以进场施工。原告组织工人施工不久,被告的资金出现困难而找人入股,入股人不同意将劳务分包给原告。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退还原告400000元保证金,并赔偿原告进场的劳务费、误工费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共计258000元,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在法院审判法庭一楼盖板时支付。现法院的审判法庭已修建到四楼,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等费用25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杨昌平、雷定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身份证。证实二原告的身份情况。2、《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杨昌平与被告杨文滨签订了劳务合同,承包法院的工程,原告已缴纳了保证金,且已进场施工,被告随后让原告退场的事实。3、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258000元,该欠款包括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借款、垫付款、误工费等。其中被告欠原告雷定福140000元,欠原告杨昌平118000元。被告杨文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杨文滨与杨昌平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玉屏法院审判法庭迁建工程土建劳务发包给杨昌平,合同签订后,杨昌平邀约雷定福一起做工。2014年5月,杨昌平、雷定福进场施工后,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经协商,杨昌平、雷定福退出施工,杨文滨支付杨昌平、雷定福劳务费、借款、退场补偿等费用共计258000元。杨文滨于2014年7月10日向杨昌平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杨昌平玉屏工地误工费258000元,其中雷定福的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余款118000元(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在一楼盖板时给付杨昌平。”杨文滨在出具欠条后支付了雷定福3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劳务承包合同》、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昌平、雷定福与杨文滨因《劳务承包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达成杨昌平、雷定福退出施工,终止合同履行,由杨文滨支付杨昌平、雷定福误工费258000元的口头协议,该协议有《劳务承包合同》、欠条、杨昌平支付雷定福30000元的事实及杨昌平、雷定福的陈述予以证实,可以确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杨文滨应按照欠条载明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杨昌平、雷定福要求杨文滨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雷定福提出杨文滨在出具欠条后支付的30000元是欠款利息的主张,因欠条中并未对是否支付利息进行约定,雷定福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杨文滨已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扣减。杨文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缺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昌平、雷定福误工费等人民币228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昌平、雷定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杨昌平、雷定福承担300元,被告杨文滨承担2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江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龙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