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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健诉李海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女,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陕北人介绍,于2011年1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陕北举行了婚礼仪式,结婚共花去了三万元。结婚至今有三年之久,被告曾回家有五六次,每次在家停留不足十天,曾有两次回家原告还不在家。因原告在外地打工,结婚三年之久二人几乎没有同居过。原告到被告曾两次去被告家找她,被告父母都说不知道她在哪,不知去向。去年李某甲要求离婚并答应赔偿原告三万元,结果二人到了高陵县李某甲又不给钱,后又回家去了陕北,以后就杳无音信了。2014年四月份被告回家怀有身孕,原告父母让在家里生孩子,至于是谁的孩子家里也不追究,但是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在陕北生下孩子,这个孩子名字叫李某乙,根本不是杨某某的孩子。现原被告在婚姻实在无法维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分娩后还不到一年,被告杨某某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原告预交300元,退回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