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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恒荣与刘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荣,刘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恒荣,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少祥,男,现年4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荣诉被告刘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继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