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恒荣与刘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荣,刘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恒荣,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少祥,男,现年4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荣诉被告刘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恒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继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