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煜与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煜,钟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梁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永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梁煜与被告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