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煜与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煜,钟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梁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永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梁煜与被告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