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执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案件名称
魏延国、楚尊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延国;楚尊瑞;楚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巨执字第272-3号申请执行人魏延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楚尊瑞,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楚良顺,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魏延国与被执行人楚尊瑞、楚良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民一初字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014年四次扣划日扣划被执行人楚良顺银行存款5.64万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巨执字第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立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