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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执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案件名称

魏延国、楚尊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延国;楚尊瑞;楚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巨执字第272-3号申请执行人魏延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楚尊瑞,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楚良顺,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魏延国与被执行人楚尊瑞、楚良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民一初字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014年四次扣划日扣划被执行人楚良顺银行存款5.64万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巨执字第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立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