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柳某甲申请执行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甲,男,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某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某丙,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某丁,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从2014年9月起每月赡养费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三被执行人已将赡养费通过村组负责人见证并直接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村组干部也予以证实赡养费已付清。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中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已给付完毕部分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