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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俊浩与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俊浩,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曹俊浩。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岳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547号裁决书,于201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30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