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