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和平与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郭喜生、马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平,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郭喜生,马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杜和平,男。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志平,系社长。被告郭喜生,男。被告马志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平诉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郭喜生、马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和平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杜和平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庆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