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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催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海英贝斯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王明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英贝斯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催字第0047号申请人上海英贝斯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浦东新村浙桥路277号3栋2303室。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十月,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上海英贝斯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长江商业工业银行营业部于2014年8月12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655237、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包建锋向本院提出票据权利申报,要求终结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上海英贝斯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