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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梅锦彬与武穴市广济车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锦彬,武穴市广济车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梅锦彬。被执行人:武穴市广济车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永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梅锦彬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锦彬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广济车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穴市广济车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6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