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罗时红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147号罪犯罗时红,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斳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甬斳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八千三百九十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三百九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2012年11月1日经本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罗时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罗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时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时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时红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