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平、孔凡一与孔凡一、张子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王平,农民。被告孔凡一,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子厚,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孔凡一、张子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无法提供二被告的现居所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