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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仕权诉被告攀枝花瑞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仕权,攀枝花瑞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姚仕权,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攀枝花瑞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二村。本院在审理姚仕权诉攀枝花瑞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原告姚仕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仕权以因本案关键证据暂时无法找到,没有该证据将无法查明相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仕权撤诉。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