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玉馨与董竞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馨,董竞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孙玉馨,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董竞谣,女,199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2014年8月9日被申请人董竞谣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8日。现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董竞谣的房产一幢。申请人孙玉馨以自有的车号为吉AG01**的宝马525小型汽车为其自己的保全申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玉馨所有的车号为吉AG01**的宝马525小型轿车的车籍;二、查封被申请人董竞谣购买的,由吉林省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至甲三路、南至丙五十一路,国信.中央新城.峯境(一期)第10(幢)0(单元)1509号房,建筑面积为71.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833721的房屋一幢。申请人孙玉馨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