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丁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丁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王翠兰。被告丁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兰与被告丁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兰于2014年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翠兰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