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辖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鑫链公司与被上诉人盛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链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盘城新街5-1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盘城新街5-12号。法定代表人蒋钧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鑫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辖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鑫链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纠纷的性质不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受理法院;上诉人注册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高新科技园区工商管理局,因此法定住所地不在南京市浦口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鑫链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鑫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