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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福清市宏达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强县罗家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宏达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强县罗家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宏达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法定代表人黄莲信,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亦新,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宁强县罗家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忠,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福清市宏达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强县罗家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78041.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在履行期限内,将执行款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