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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西屋港能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5号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被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春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仇志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