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贺云与黄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黄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贺云。被告黄伟,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诉被告黄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云于2015年1月4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贺云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 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