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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孔录勤与孔勤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录勤,孔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执行人孔录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孔勤辉,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孔录勤田诉孔勤辉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孔勤辉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孔勤辉在凤翔县柳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孔勤辉在凤翔县柳林信用社的存款2075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