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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金龙与王志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马金龙。被申请人:王志良,冀州市冀州镇西沙村。申请人马金龙与被申请人王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良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志良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郑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