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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8��13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是一名吸毒成瘾严重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吸毒人员。其于2014年8月12日戒毒期满从戒毒所出来后半个月又开始复吸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罗定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村某号的家中容留刘某甲、叶某某、麦某某以针管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刘某甲、叶某某、麦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罗定市公安局罗镜派出所民警在该屋内抓获及当场扣押了用于吸毒的针管四支。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其吸毒行为及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供认不讳。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叶某某、麦某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明,2014年9月18日,罗定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吸毒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理。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叶某某、麦某某、刘某甲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吸毒工具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照;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刘某甲、叶某某、麦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二、对于扣押在案的针管四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