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白华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华安,杨青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华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于健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山。委托代理人:杨立贞。上诉人白华安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白华安。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