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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春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镇物流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凯。被申请人:杨春香,女,土家族,1969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春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