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凌海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女,汉族,学生,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司机,现住凌海市。艾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庭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3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