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董庆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庆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88号罪犯董庆年,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庆年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董庆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董庆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5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庆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庆年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