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告:胡真,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真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真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8960元,承担诉讼费10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胡真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李某(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05115514)系被执行人胡真之夫,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胡真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真及其夫李义林在金融机构存款18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