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严复美与邱生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复美,邱生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严复美,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邱生银,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严复美与邱生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邱生银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严复美欠款13800元及利息22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2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楚铁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