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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席连社诉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连社,赵德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85-1号原告:席连社,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赵德兵,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连社诉被告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席连社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0一五年四阿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