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席连社诉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连社,赵德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85-1号原告:席连社,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赵德兵,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连社诉被告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席连社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0一五年四阿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