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交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琳与陈明聪与符玉珠与黄世光与黄循群与黄循宇与林玉琼与海南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海南金太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南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光,林玉琼,符玉珠,黄循群,黄循宇,陈明聪,朱琳,海南金太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南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交初字第28号原告黄世光。原告林玉琼。原告符玉珠。原告黄循群。原告黄循宇。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正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聪。被告朱琳。委托代理人刘昂,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金太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琳。委托代理人刘昂,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世全,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兵,该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吴毓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群,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玉凝,该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光、林玉琼、符玉珠、黄循群、黄循宇与被告陈明聪、朱琳、海南金太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南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原告黄循群之申请,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龙交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执行查封了被告朱琳所有的琼AX**号小轿车一辆。本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龙交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明聪、海南金太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南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海南金太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海南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环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二审作出(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33号终审判决,维持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现(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朱琳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本案两审判决均未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已确认被告朱琳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现其申请解除对自有的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琳所有的琼AX**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泰 武代理审判员 周 慧 慧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湘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