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与浙江钟鼎链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钟鼎链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7号兰溪市金角印刷厂,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下金村,组织机构代码l2664374-4。负责人王玉露。被告浙江钟鼎链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金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金角印刷厂与被告浙江钟鼎链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金角印刷厂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成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