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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常武北路***号。负责人肖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西路**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小洪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