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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建刚与闫强、魏海青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刚,闫强,魏海青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魏建刚,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闫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魏海青,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凤萍,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刚诉被告闫强、魏海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建刚诉被告闫强、魏海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魏建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建刚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崔忠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