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袁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69号罪犯袁发,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8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渝二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袁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袁发与其他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30,642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袁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2月2日、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发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发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记功并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袁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