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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华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华,毛小乔,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喻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毛小乔,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恒,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毛小乔、刘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