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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钟志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志明,陈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勋,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齐磊,该司员工。被告:钟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陈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志明、陈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志明、陈小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志明、陈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9.50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英审 判 员  王元林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